1、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在15万元以内(可报销范围),先由个人自负300-600元的起付费,之后在社区中心住院的,基金支付80%,在市内其他医院住院的,基金支付60%,在市外医院住院的,基金支付50%,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2、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,在600元以内(可报销范围),在社区中心就医的,基金支付50%,在其他医院就医的,基金支付40%,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。超过600元部分,医保基金不再支付。
3、在门诊发生的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恶性肿瘤、重症尿毒症透析、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规定费用(即特殊门诊费用),办理手续后,可作为住院医疗费用一样处理。